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特定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的程序如下:
(1)報名申請。未登記和繼承、遺贈、變更的產權,由當事人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辦理登記;
(2)提交材料。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的產權和來源證明等。;
(3)驗收。登記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產權信息進行核實,經實地檢查核實後,對不動產和土地附著物進行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二、不動產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不動產登記需要的材料如下:
1.註冊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
3.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4、房產界址、空間界線、面積、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5.對他人利益的說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