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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法有規定可以在小區開瑜伽館嗎?

住宅業主改變住宅用途不能為所欲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商業住宅”必須得到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這些業主不僅指“同壹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還包括“其他建築物內受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利的具體體現。如果相關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不禁止,也不能將房屋改作經營性。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需要依法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道路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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