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同盟章程第四十八條:NLD成員違反NLD紀律,損害或者破壞人民利益或者NLD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壹)對團員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懲罰同盟者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而且必須經過基層組織討論,上級組織批準。開除黨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團組織審查,報團中央批準。
留工會觀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在團內受到試用期的團員,在試用期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錯誤已經改正的,可以按期或者提前撤銷處分,恢復上述權利。堅持改正錯誤的人將被開除出團。
(2)處罰盟友時,除特殊情況外,應通知被處罰的盟友參加會議,並允許為自己和其他盟友辯護。團員如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NLD組織甚至向中央申訴,有關NLD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傳達,不得扣留。
(三)嚴禁打擊報復或誣告陷害,嚴禁以違反團的章程或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團員。違反者必須接受NLD紀律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