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除外:
(壹)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敗訴方應當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侵犯版權案件;
4.商標侵權案件;
5.專利侵權案件;
6.反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
7.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案件;
8.擔保權訴訟案件;
9.仲裁案件。
(2)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民事糾紛處理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然後解決爭議;
(2)調解。第三方的介入會促進爭議雙方的相互理解和讓步,最終解決矛盾;
(3)仲裁。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壹種爭議解決機制。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和解。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爭議的制度。訴訟是最終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維權的最後壹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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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