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沒有子女;
2.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公證員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
4.符合條件的進行公證,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可以提出申訴。
收養法規定:
1.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無子女或子女數量少,並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沒有法律規定不能收養的疾病;
4、必須保證被收養人不被虐待或遺棄,不通過非法手段獲利;
5.單身男性不得收養女性未成年人;
6.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收養的法律法規。
總結壹下,在南寧收養孩子的條件包括:申請人無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提交證明材料。經公證員審核確認後,符合條件的予以公證,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了解不通過的原因,並有權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1100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壹百零壹條
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應當共同收養。
第1002條
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