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對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給予下列保護:
(壹)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按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的,享受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二)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0天的產假;
(三)懷孕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享受不少於30天的產假;
(四)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42天的產假;
(五)懷孕7個月的,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