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