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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繼承權新規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以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必須以房屋為基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取得宅基地繼承權;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的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類。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資格權只能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取得,但只能繼承使用權。如果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也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宅基地上必須有房子。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後,這種宅基地是不允許繼承的,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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