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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意味著什麽?

法律分析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建設用地市場,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權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經營性用地三類。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和投資,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等權利、同等價格。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合理、規範、多元化的失地農民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有土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入。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現有農村建設用地,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新農村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農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居住用地的合理需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農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於沖抵農村產業發展所需的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新路子。土地所有者可以將依法登記並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途的集體所有建設用地轉讓或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使用,優先發展集體經濟和農村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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