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時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時;(3)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50%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8)非法截取或非法截取。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壹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過往人員、車輛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