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壹)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交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明細、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壹式兩份。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登記,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