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的關系屬於翁婿關系,即嶽父與女婿、嶽父與女婿嶽父與女婿是“翁婿關系”,所以有人稱女婿與嶽母為“姑婿關系”。
女婿:女婿,又稱兒子、女婿、半人、半子、龜女婿。
丈母娘:母親,又稱母親、丈母娘、丈母娘、太水、母親、母親、母親。
《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但並沒有規定女婿有贍養嶽父母的義務:女婿與妻子是姻親關系,只根據依法締結的婚姻關系。
根據婚姻法規,他們對妻子有忠實和互相幫助的義務,但對配偶的父母沒有法律義務。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女婿沒有義務贍養嶽父母,不是“應該”贍養他。
如果女婿出於對妻子的尊重和愛護,自願承擔對嶽父的贍養,這是公民的自願行為,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道德,會得到國家的鼓勵和社會的尊重。所以養不養完全是自願的。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