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內容如下: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及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在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5.法官、書記員簽名,法院蓋章。
該判決的法律效力規定如下:
1.約束力:判決壹經宣布或送達當事人,作出判決的法院在同級壹審範圍內不得擅自撤銷或改變其效力。體現了判決對制作主體的自我約束作用。這個效果的目的是維持裁判的穩定。
2.確定性:包括形式確定性(判決壹經確認,當事人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撤銷或變更判決效力的上訴)和實質確定性(即既判力,待後續)。
3.形成力:法院生效判決具有改變當事人之間原有法律關系的效力,從而產生新的法律關系(形成判決)。
4.執行:執行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依據,從而強制執行的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5條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158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