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
二、《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
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三。《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三十四條規定:所有權人無權占有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2.第壹百零九條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四、刑法規定,拾得人惡意占有,拒不歸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刑法規定,侵占罪只有告知才能處理。即財產所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拒不返還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上海市部分刑事案件辦理標準的意見,貪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的起刑標準。侵占數額在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