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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準但未規定的土地處置措施

法律分析:壹是科學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盡量避免農用地資源浪費,同時減輕後續地方政府量化考核壓力。二是加快已批土地供應,以土地供應率為考核指標,增加“分子”即供應數量的比重,減少“已批未用”土地數量。三是自然資源部提出清理撤銷無效用地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完善建設用地“增儲掛鉤”機制的通知1。大力推進土地利用計劃“增減掛鉤”。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分解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將已批準但未批、閑置土地數量作為重要衡量指標,逐年減少未批、閑置土地較多、處置不力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要明確各地區處置壹批未利用閑置土地的具體任務和獎懲要求。對完成兩項任務的省份,國家在安排下壹年度計劃時,在因素法測算結果的基礎上,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凡未完成任務的,從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核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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