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自然資源部關於完善建設用地“增儲掛鉤”機制的通知1。大力推進土地利用計劃“增減掛鉤”。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分解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將已批準但未批、閑置土地數量作為重要衡量指標,逐年減少未批、閑置土地較多、處置不力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要明確各地區處置壹批未利用閑置土地的具體任務和獎懲要求。對完成兩項任務的省份,國家在安排下壹年度計劃時,在因素法測算結果的基礎上,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凡未完成任務的,從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核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