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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保修期的規定

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如下:

1和7天的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6月5438+05日規定:自銷售之日起6月5438+0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90天規定:生產企業在三包有效期內未提供零配件,自交付之日起超過90天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4.第三十條規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五年條款: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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