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發放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法,擅自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管理的、本人留在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盜伐林木,是指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個人承包或者他人依法承包的,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以及擅自砍伐他人留在山上的樹木殘片。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犯罪對象不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罪主觀方面不同。砍伐樹木必須經過當地政府機構批準後才能進行,否則將構成盜伐林木罪。被批準砍伐的只能限量砍伐,同壹區域內砍伐的數量不能太多。最好不要砍伐小樹。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導致相應的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