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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