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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約定勞動合同條款?

壹般來說,企業在約定勞動合同條款時,需要包括以下內容: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8.勞動紀律;9.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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