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壹:乘客禁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a)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包括:
1.軍用槍和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
3.煙花爆竹產品:煙花、鞭炮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是指1983號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含加工用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具、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雙刃刀具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和雙刃刀具。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屬於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碳化鈣)、鎂鋁粉末等遇水燃燒的物質;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固體,如閃光粉、固體酒精和賽璐珞;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等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附件二:旅客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指菜刀、剪刀、水果刀、剃刀和其他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家用刀具和手術刀,附件1規定的物品除外。屠刀、刻刀等專業刀、刀、矛、劍、戟等。文藝單位用於表演的工具,以及可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斧頭、鑿子、錘子、圓錐體、加重或帶尖刺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尖銳和鈍器。
附件三:乘客攜帶的日常用品及數量限制。
類別、名稱、有限數量的皮帶
2公斤白酒(包裝完好)
日用品發膠和領凈1瓶(350毫升)合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千克。
摩絲和光亮劑1瓶(350毫升)
香水500毫升
農藥1瓶(350毫升)
空氣清新劑1瓶(350毫升)
其他的含有易燃物質。
生活必需品
5個打火機(裝有可燃氣體或燃油)
5盒安全火柴
參考資料: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