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裏的事故往往很難預防,但學校不能不預防。只要學校盡力履行監管責任,事故就會降到最低。即使仍有意外發生,也難怪,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如果盡到相應的義務,行為得當,對學生的傷害不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真實事件:
2013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學第三節課的鈴聲響起。小紅像往常壹樣跑到教室。教室門口,兩個學生在打架,其中壹個正好絆倒了正要踏進教室的小紅。小紅疼得起不來了。她首先被送往當地醫院,然後被轉移到菏澤醫院進行手術。
經檢查,小紅左臂尺骨和橈骨骨折。住院期間,小紅花了15000元醫藥費和護理費。
本案在鄄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和學校都有過錯,兩個孩子打架是小紅受傷的直接原因,當然要承擔責任。
小紅跑步時沒有註意前方情況,沒有盡到保護自己的義務,要承擔部分責任。學校應該對未成年學生盡到監護和管理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也有責任。
最終判決是小紅本人承擔50%的責任,學校和造成事故的學生各承擔50%。判令被告按責任比例賠償。學校賠償原告1816.7元,造成事故的兩個孩子的家屬分別賠償原告3633.4元。
人民網-女生被同學絆倒。學校未盡到監護責任,被判賠錢。
日照新聞網-法院判令學校對學生課間從臺階上摔下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