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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種情形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效力尚未確定,需要等待特定條件達到或確定後才能確定效力的合同。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待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才能發生效力。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也是壹種效力未定的合同。

2.由未經授權的代理人簽訂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也是壹種效力未定的合同。

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二條的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的合同也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

四。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因此,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也是壹種效力未定的合同。

動詞 (verb的縮寫)有終止條件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無效。因此,附終止條件的合同也是壹種效力未定的合同。

總而言之:

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種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這些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壹定條件下才能確定,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才能生效或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5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02條: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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