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