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沒有約定的,壹般是被告的原告原則,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為訴訟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約定的簽約地點與實際簽約或者蓋章地點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約定的簽約地點確定為合同的簽約地點;合同未約定簽訂地點,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在同壹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最終確定合同簽訂地點。
擴展數據:
合同的含義
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的協議。這種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最重要的基礎,所以也叫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疇。合同有時指發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稱為契約。如銷售合同、指導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和車間之間簽訂的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需要相互表示自己的意誌(意思表示是對外表示能夠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意誌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應當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即意思表示應當壹致。
(3)本合同旨在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條件下達成的協議,因此應當是法律行為。
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