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以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作為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分界線。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
準予離婚訴訟的情況: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他們不住在壹起,也不履行義務。夫妻關系其實已經名存實亡,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壹。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果的,準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壹方連續二年以上與家人斷絕聯系,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法院宣告失蹤,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婚姻關系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的14案件中與新婚姻法不沖突的情形。
具體包括:
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難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長期未能治愈的。
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7、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不符,故修改),沒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分居滿壹年,未履行夫妻義務的。
8.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無辜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或錯誤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確實不能由錯誤的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我們不能誤認為,針對錯誤壹方的離婚判決,為了懲罰錯誤壹方,不允許離婚。
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與新婚姻法相同)。
10,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拒不改變,造成夫妻難以共同生活(與新婚姻法相同,增加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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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
13,被對方虐待或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被對方親屬虐待,經教育對方不理解(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夫妻感情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此處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