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個人補充醫療保險組成。
擴展數據:
醫保法是什麽?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有機關事業單位,也有各類城鎮企業,既有國有經濟單位,也有非國有經濟單位,既有效益好的企業,也有困難的企業。
這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覆蓋面最廣的保險制度之壹。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基本醫療保險是不能通過事後繳納保險費來享受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造成職工患病後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雖然在醫療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參加醫療保險的法律責任,但司法部門壹般對勞動者采取司法傾斜政策,原則上會責令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遭受的損失,即責令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