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後,法律規定是:
1。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進行戶籍登記。
2。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安頓下來。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在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接受管制教育,也就是需要坐牢。只要是刑罰,就會有壹定的期限,刑期到了自然就出獄了。對於這類人員,通常稱為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後,將重新獲得自由,無需司法機關的特別監管。根據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為其生活、勞動和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重新獲得了人身自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生活和工作。到當地報道的想法只是為了進壹步幫助和教育刑滿釋放人員。如果他們在釋放後沒有報告,他們將不會因此受到懲罰。所以出獄後,沒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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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三十六條
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辦理戶籍。
第三十七條
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