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如何規定惡意打假?
2014最高法院對知假買假等話題表明了明確的司法態度。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知道有問題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明顯支持了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的行為。
本質上,只要遇到假貨就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職業打假人不應該從維權者中挑選。如果單位“知假買假”,可以受民法典保護;但很難以是否盈利為基礎否定壹個自然人的消費身份。“以營利為目的”的標準是否客觀,必然會留下爭議。
目前即將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還是壹部行政法規,因為知假買假涉及面廣,矛盾復雜,相關執法部門可能因為行政資源有限而難以介入。但無論如何,也不能借制定行政法規的機會,把矛盾推出門外。
要知道,現行《消法》規定的“壹退三賠”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於壹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來說,幾百萬的懲罰性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三倍賠償遠遠不足以彌補維權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好在壹些職業打假人能夠發揮打假的“規模效益”,對制假售假形成了強大的震懾,對商家在消費糾紛中的強勢地位形成了壹定的對沖。
“打蛇不三分毒”,職業打假人即使有自己的利益,也是在依法行使權利,甚至殺人。即使要打擊,也只能針對惡意打假。基於此,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護範圍之外,不失為壹種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