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關於證券定義的規定
中國第壹部證券法頒布於1998年2月29日,歷經五次修改。但只有2005年6月和2019年2月的證券法修訂涉及到證券定義的修改。在修訂其他三部證券法時,每部證券法中證券的定義詳情如下:
證券定義演變概述
證券作為壹種金融產品,隨著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具有非常豐富的內涵和外延。證券立法很難通過總則給出明確的證券定義,壹般采取列舉的形式。我國《證券法》通過明確列舉和在底部增加條款的方式界定了證券的範圍。
我國首部《證券法》將證券的範圍界定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並以明確上市股票、公司債券加“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形式界定證券的範圍。第壹部《證券法》是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制定的,規定的證券種類還比較有限。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證券的範圍,將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適用範圍。同時授權國務院根據《證券法》的原則作出規定,適當擴大證券的範圍。
新證券法對證券定義的擴展
目前資本市場發展非常迅速,多種投資產品和具有證券功能的產品不斷湧現。原《證券法》的規定難以完全適應當前形勢。為適應資本市場的發展需要,新《證券法》相應擴大了證券的定義,明確規定存托憑證為合法證券。此前,2018,證監會制定了《關於開展創新型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為發行存托憑證提供了制度安排。新《證券法》將存托憑證列為法定證券,為未來存托憑證的發行和管理提供了更高層次的法律基礎。
此外,新《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根據《證券法》的原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作出規定。2065438+2008年4月,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就展現了統壹監管的理念,制定了資產管理業務的統壹監管標準。新《證券法》的規定肯定了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證券性質,將其納入《證券法》的調整和適用範圍,有利於提高其法律適用水平,引導其健康發展。至於原《證券法》中關於證券衍生產品發行和交易的規定,新《證券法》將予以刪除,這將有助於明確《證券法》與《期貨法》的界限,為我國今後在《期貨法》立法中做出統壹安排預留空間。
建設法治國家,離不開法制的完善。新《證券法》對證券定義的擴大,將符合證券性質的實質性融資活動納入《證券法》的調整範圍,有利於完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滿足資本市場投融資需求,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