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原則使法官形成了“先查明事實,後適用法律”的裁判思維,從而將裁判過程簡單地分為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兩個階段,將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簡單地歸結為證據證明的過程,將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有人進壹步主張,不僅在大陸法系國家,在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負責事實問題,法官負責法律問題。因此,司法界壹直重視證據與事實的關系,卻忽視了事實與法律的關系。
在審判實踐中,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經常糾纏在壹起。比如新婚丈夫和已婚婦女的戶口屬於壹個村民小組,他們在該村民小組工作生活,履行相應的村民義務,卻被村民小組集體討論剝奪了村民待遇。入門級丈夫和已婚婦女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身份的認定(對村民小組決定剝奪其村民待遇的合法性具有判斷意義)似乎是壹個純粹的事實問題,需要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分析判斷入門級丈夫和已婚婦女的村民資格。這個例子告訴我們,案件的事實認定不僅僅是壹個證明的問題,更是壹個對事實進行法律評價的問題。換句話說,司法裁判中認定事實的過程不應僅僅理解為通過證據證明事實的過程,還應包括對證據事實進行法律評價的過程。案件事實的認定離不開法律,法律條文的選擇也離不開事實。簡而言之,事實就是法律上的事實。案件事實中的證據事實只解決“發生了什麽”,法律事實解決“發生了什麽”,即案件事實的定性。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舉個例子,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只負責事實問題,法官只負責法律問題。其實這是壹種誤解。因為,在向陪審團提交證據之前,法官會在法律問題上給陪審團指示:根據證據規則,陪審團應該聽哪些證據,陪審團不應該聽哪些證據。換句話說,法官提醒陪審團註意案件的法律事實,並不需要註意所有的生活事實或證據。法官通過證據規則影響陪審團對事實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