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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起源是什麽?

刑法淵源是指刑法權利產生的基礎和刑法的表現形式。刑法的法源可分為直接法源和間接法源:直接法源是指成文的刑法法規,包括刑法典、特別刑法、單行刑法法規、附屬刑法法規以及根據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形式發布的與犯罪和刑法有關的法律文件;間接來源壹般指習慣、先例、解釋、理論等。由於國家性質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國刑法對刑法淵源的確定範圍也不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大陸法系國家只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淵源;而英美法系國家則將習慣法和判例作為刑法的淵源,法官在定罪量刑時有遵守案件的義務。各級法院在審理與判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時,必須遵守本院或上級法院已有的判例。因此,習慣法和判例是這些國家刑法的主要淵源,但在大陸法系國家沒有法律效力。法院的定罪量刑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判決依據。關於解釋,壹般認為立法解釋是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律條文的進壹步解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解釋,不應視為刑法淵源的壹種形式;理論解釋是壹種理論或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作為刑法的淵源。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司法解釋。壹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只能闡明法律的內容而沒有創制權,其解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因此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另壹種觀點認為,法律授權的權利解釋雖然本身不是法律,但與法律是壹致的,服從解釋就是服從法律,對司法機關具有普遍適用效力,因此也可以作為刑法的法源。在我國,刑法的淵源僅限於成文的刑法法規,習慣、判例、解釋、學說壹般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違反職責軍人暫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法定程序對刑法進行修改補充的各種法律、法令以及全國人大授權的行政機關頒布的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規、命令等。,都是刑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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