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按照規定決定執行前罪和執行後罪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犯罪非惡性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過失犯罪;
2.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從犯、共犯和輕罪;
4.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者;
5、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除處罰的;
6.初犯或偶犯、被判失業、無家庭成員贍養、輟學、貧困;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同壹行為被勞動教養或者被治安處罰三次以上的。
首先,不要隱瞞事實,積極承認事實,勇於承擔責任;其次,如果知道他人可能違法,要積極舉報;最後,盡可能爭取受害者的諒解。
我國刑法第77條對撤銷緩刑作了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如下: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