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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十大犯罪

刑法規定的十大罪名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故意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行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違反國家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幹擾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活動,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損害國家經濟發展的行為;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是故意或者過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和民主權利,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5.侵犯財產罪:是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是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

7.危害國防利益罪:是危害作戰秩序、軍事行動、國防建設和國防管理秩序,拒絕、逃避履行國防義務的行為;

8.貪汙賄賂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財物,損害國家職務的廉潔性的行為;賄賂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單位提供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9.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者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的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的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出售發票謀取私利罪、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玩忽職守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應予懲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

本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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