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和14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即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任何行為不構成犯罪;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案件保護有哪些規定?
1,庭審原則不公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16以上不滿18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2、未成年人案件資料保護原則。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可能推斷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資料。因此,為了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人的特點,我國完善了壹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
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