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方法如下:
1.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急預案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審批應急預案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具有開辦權的單位備案:
(1)當地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中央單位需要與地方政府聯合處置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2.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者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草案提交應急預案審批單位,並附相關單位答復和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編制工作情況的說明等相關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簡化版應急預案的,應當提交簡化版應急預案審批。
3.應急預案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壹致,主要內容是否完整,職責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潔、有效、可行。
擴展數據:
1,應急預案的編制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1)風險評估。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識別危害因素,分析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次要後果和衍生後果,評價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控制隱患的措施。
(2)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區域內可第壹時間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必要時調查當地居民的應急資源,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2.編制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應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由主要部門和單位的業務相關人員、相關專家和具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工作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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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應急預案的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向開配管單位備案:
(1)當地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抄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中央單位需要與地方政府聯合處置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