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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不認可”和“不認可的可能性”是什麽意思?

責難的可能性是責難的標準,意識是行為是否應該被責難。在現代刑法中,為了防止司法的任意性,有效保障人權,提出了歸責原則,即“無責不罰”。

問責下的責任是指主觀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觀責任是指行為人只有在有能力承擔責任且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能受到批評;個人責任是指只能批評行為人的個人行為。

擴展數據:

責難的可能性有兩個基本條件:

符合刑法規範的含義決定了行為符合刑法規範的可能性和可能性。

第壹,行為人可能作出符合刑法規範的意誌決定,但他沒有作出這樣的決定。至於行為人能否做出這個決定,要看行為人是否達到了責任年齡,是否有責任能力,是否有認識違法的可能性。

這是因為如果沒有達到責任年齡,沒有責任能力,就無法知道行為是否合法,所以無法做出正確的決定;即使達到了責任年齡,具備了責任能力,但如果不可避免地誤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做出符合刑法規範的決定。

其次,在當時行為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期待行為人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但行為人並沒有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至於能否期待行為人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要看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過失以及期待的可能性。

這是因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不可能預見到行為的違法後果,或者合理地認為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法律結果,就不可能期望行為人放棄這種行為。另壹方面,即使行為人預見或者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產生違法後果,如果在行為發生時,行為人除了實施這種違法行為之外別無選擇,法律也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因此,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僅包括責任年齡、責任能力、故意和過失,還包括明知違法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參考資料:

刑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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