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贓物返還,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分子及其委托人主動或者被動地將非法取得的財物直接返還被害人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返還贓物的前提是“贓物”是存在的,是可以返還的。拒絕贓物和收回非法所得不能劃等號。非法所得是指所取得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正當理由,即壹切不當得利,涉及的範圍比“贓物”更廣。
所謂退賠,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贓物已被其非法處置或毀損,不能返還被害人原物,而直接賠償被害人或折價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恢復原狀的關鍵是在“贓物”已經丟失或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歸還時,對其進行賠償。“責令退賠”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後恢復原狀的壹種補償方式,性質上屬於民事賠償。所謂“返還”,就是向犯罪分子追回原非法所得,返還被害人;所謂“賠償”,就是在返還不足的情況下,根據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強制執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財產,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因為“責令退賠”的標的物是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退賠後仍返還被害人,其本質不是壹種刑罰,不應視為財產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用於犯罪的違禁物品和個人財物應當及時返還並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1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