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生效後被告不主動繳納罰金的,由法院強制追繳;
2.如果法院判決生效後不繳納罰款,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當事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犯人繳納罰款的過程:
1,限期壹次性繳納,主要適用於罰款數額較小或較大,但繳納難度不大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將在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性繳納罰金。關於這裏的指定期限,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款數額較大,犯罪分子無力壹次性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得罰款繳納時間靈活,繳納金額可以拆分,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付款。超過規定期限拒不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
4.隨時恢復。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5、減繳或免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罰款數額。如果這裏的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根據引用的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罪犯因嚴重疾病、殘疾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罪犯需要撫養的近親屬得了重病,需要支付巨額醫療費用等。,而且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司法解釋還規定,有上述減免原因的,由罪犯本人、其親屬或者罪犯所在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款數額。
綜上所述,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數額,在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無正當理由期滿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履行,並可以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犯罪分子不能足額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發現其有可執行財產時,可以隨時追繳。但是,由於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確有困難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繳或者免繳。經核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困難程度決定減輕或者免除原判決的罰金。行政機關對犯罪分子以同壹事實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