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法庭的座位安排是:審判長在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中間,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在審判長的兩側。書記員坐在法官座位的前面。法官席的兩邊,壹邊是公訴人席,壹邊是辯護人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人的座位壹般與辯護人的座位在壹起。如果人數特別多,可以另作安排。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坐在面對法官的方向,在旁聽席和法官席之間,緊挨著旁聽席的第壹排。證人的座位通常在中間,翻譯的人數不固定。審判庭審判區正面設置20至60厘米高的審判臺(高度應與審判庭面積相適應);審判臺前右側有壹個公訴臺,與審判臺同高;審判臺前方左側有壹個辯護臺,高度與審判臺相同。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分別設置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席位。公訴臺和辯護臺呈八字形,均面向被告方向。證人席位於公訴臺右下方的平地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現有審判庭應當重建。今後,新的審判庭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設計和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壹方或者多方為兩個以上的,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 * *訴訟。
第二十七條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三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