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和解與調解的區別:
1、刑事調解壹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或者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壹般用於自訴案件;
2.刑事諒解是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對於被告人針對被害人的犯罪行為的諒解。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二、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
1,在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適用非監禁刑;
3.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刑事理解的作用
1、刑事諒解,壹般指刑事案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書。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或者被害人已經給予了情感上的原諒,也說明當事人或者被害人不再追究的態度,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壹定的參考作用。
2、刑事諒解的作用,有利於妳的減刑機會,刑事諒解是法律上的酌定情節,也就是壹種社會效果,如果對方原諒了妳,那麽法官就不再有任何負擔,所以可以判妳很輕的刑(法律浮動範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