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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刑事證據的分類和證明標準;

1,原始證據和傳入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

傳入證據是指從案件事實中間接得來的、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於傳入證據。

2.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功能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證據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凡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都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的存在或者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都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都是無罪證據)!

3.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形式的不同,證據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任何以人的身份表達的陳述和以文字表達的證據都是口頭證據;表現為物品、痕跡,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實物形式的證據,是物證。

4.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關系的不同,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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