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下列情況通常被認為是違反交通法規:
(1)如果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行人不走路邊;
(二)行人過路口或者過馬路不使用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四)穿越、倚靠道路隔離設施、拉車、強行攔車。
(五)擅自闖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道的;
(六)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七)在車行道內坐臥、逗留、嬉鬧;
(八)追車、砸車;
(九)在車行道內等候車輛或者吸引營運車輛;
(10)在道路上散發商品廣告、兜售商品及進行其他促銷活動;
(11)以乞討、指路、提供住宿服務為目的,在道路上吸引、攔截車輛;
(12)驅趕牲畜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當然,我國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很多,但最重要、最核心的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妳違反了這個法律,妳就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也就是妳就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壹個構成要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此外,該法還在第四章第四節對行人和乘客的通行作了特別規定。因此,行人當然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對象。
在交通事故中,車輛是不可或缺的要素,行人壹般是“弱勢群體”。但不能認為交通肇事罪只追究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責任,而不追究行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壹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橫穿、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