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公章的制作和使用
行政公章的制作和使用有嚴格的規定。在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公章的制作和使用必須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壹般來說,行政公章的制作需要經過審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制作,具有唯壹性和防偽性。行政機關在使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公章使用規定,確保公章的安全合法使用。
二、行政印章的效力
行政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職權和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憑證。在公文、合同、證書等文件上加蓋公章,是指文件由行政機關制作、簽發,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行政公章的效力也受法律保護,任何偽造、變造、冒用行政公章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行政印章的管理和監督
為了保證公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加強對公章保管、使用和審批的管理。同時,上級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公章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濫用和違規使用公章。
總而言之:
行政公章是行政機關的法定標誌之壹,具有法律效力。其制作和使用有嚴格的規定,是行政機關在國外行使職權和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憑證。為了保證行政公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公章的管理,並接受上級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條例
第5條規定:
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和組織的印章,由印章所代表的機關和組織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條例
第6條規定:
各級國家政權、黨政、司法、政協、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制發印章,由上壹級機關批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發印章,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制發印章,應當經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