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具備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並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備控制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四)符合衛生要求的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五)具有能夠檢驗食品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六)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三)具備控制食品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管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二)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和設備;(三)具備控制食品采購、儲存和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四)從業人員已通過崗前培訓和健康檢查;(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