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用於軍事公務的船舶和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舶。

用於軍事公務的船舶和總噸位以下的小型船舶。

20總噸,不包括用於軍事和政府公務的船舶以及20總噸以下的小船。海商法是以商業和民事為目的的,不適用於軍隊和政府公務船,也不適用於20噸以下的小型船舶,只適用於大型船舶。

海上保險中所指的船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提到的船並不完全相同。大多數國家的海商法規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業船舶。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用於軍隊、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船員條例

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電工、報務員必須由具有相應適任證書的人員擔任。從事國際航行船舶的中國船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機構頒發的海員證和有關證書。

船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船員、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員必須執行,船長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船舶和在船人員、文件、郵件、貨物及其他財產。

船長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引航員中職務最高的人擔任船長;在駛往下壹個港口之前,船東應指定壹名新船長接管。

船舶的特性

船舶是壹種主要在地理水域運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壹般稱為船,軍用船稱為船,小型船稱為艇或船,壹般稱為船或船。內部主要包括容納空間、支撐結構和排水結構,並具有利用外部或自備能源的推進系統。

外觀壹般是流體阻力的線性包絡,材料也隨著科技的進步不斷更新。早期為木、竹、麻等天然材料,近代多為鋼、鋁、玻璃纖維、亞克力及各種復合材料。船舶從史前時代就已經經歷了獨木舟和木船時代。

1879年世界上第壹艘鋼船問世後,鋼船主宰的時代再次開始,船舶的推進從19世紀依靠人力、畜力、風力發展到使用機器驅動。

海商法是指調整海上運輸和船舶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主要是調整海上運輸中船舶所有人與其他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系。主要內容有:

(1)主要調整海上運輸與船舶的關系。海上運輸是指貨物和旅客的海上運輸,包括江海直達運輸。需要說明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用於軍事和政府事務的船舶以及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船舶包括船舶附件。

(2)詳細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賃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和海上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條專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中國國旗的船舶經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船舶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帶。

  • 上一篇:現在允許用餐廚垃圾做飼料嗎?
  • 下一篇:浙大自考專業的教材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