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合法性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符合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的某些活動或行為的過程和結果的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障。公平正義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既要實體合法、程序合法,又要符合常理。要求平等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禁止搞身份不平等。
3.便利原則。便民原則是指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廉價、方便、快捷地申請和取得行政許可。
4.救濟原則。救濟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請求國家予以救濟的制度。
5.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應當保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合法合理的信賴,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變更行政行為的,應當賠償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6、行政許可不可轉讓原則。行政許可不可轉讓原則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監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專家評審的人員不得泄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或者商業秘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的上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