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調解是可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壹致意見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毆打他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或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是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1。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誤工造成的人身傷害、醫療費用和收入減少,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