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的食品安全職責和義務包括:
1許可經營,經營場所和條件保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各崗位食品安全職責;
3.組織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提高守法經營意識,規範經營行為;
4.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及時轉移患有疾病或者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的食品安全職責和義務包括:持證經營,保持經營場所和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各崗位食品安全職責;組織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培訓,提高守法經營意識,規範經營行為。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向食品安全責任人報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