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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政策

殘疾人就業政策如下:

1.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或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2.對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所上給予照顧,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並按規定免收管理、登記、許可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在壹定期限內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給予小額信貸支持。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壹、辦理殘疾證所需程序:

1,農村居民和城鎮無業人員申請評殘。按照屬地原則,持村(居委會)介紹信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殘聯進行審核、登記、蓋章,然後在法定監護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近期二寸彩照三張及病歷或相關病情資料到縣殘聯辦理。

2、城鎮職工申請評殘,由單位工作人員牽頭,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三張、相關病情資料、工資表、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到縣殘聯辦理。

3、殘疾明顯,能夠明顯達到標準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直接辦理。殘疾不明顯的,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病歷。市精神智力殘疾精神病鑒定中心出具的證明。村和單位出具的聽力、言語、視力殘疾證明,殘疾時間、原因,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作崗位和崗位。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2.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3.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須向當地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示證件原件。

4.用人單位錄用的殘疾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殘疾人證(二代殘疾人證及以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殘疾軍人證。用人單位招用非本地區殘疾人就業的,也計入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影響殘保金的減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殘疾人是指精神上、身體上、結構上有殘疾或者某些組織、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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