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願者:
1.聯合國對誌願者的定義是“不獲取任何利益、金錢或名譽,自願為公眾利益服務的活動分子”。具體來說是指在沒有任何物質回報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奉獻個人時間,幫助他人的人。
2.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對誌願者的定義是:“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參加相關團體,在職責範圍內合理利用現有社會資源,開展實用性、專業性、技能性、長期性的服務活動,幫助有需要的人,不尋求任何物質、經濟和相關利益的回報。”"
3.自願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人。享受免費乘坐公交地鐵,免費進入公園和旅遊景點。
4.誌願者也被稱為誌願者、義務工作者或誌願者。他們致力於免費為社會進步做貢獻。誌願工作是指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有組織的幫助和參與行為。它的發展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當時福利主義的興起導致各國政府支出崩潰,誌願工作的發展是為了解決社會壓倒性的需求。
5.2017 12 1,《誌願服務條例》正式生效。[1]2021 2月28日,從全國民政電視電話會議上獲悉,我國註冊誌願者超過2億人,累計誌願服務時間超過37億小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